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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发布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报销结算流程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781

为切实做好武汉市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日前,武汉市发布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报销结算流程。

一、门诊的医疗费用结算

(一)患者与医疗机构结算流程

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对所有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收取的门诊相关诊疗费用(包括现金支付费用、医保个人帐户支付费用以及城乡居保门诊统筹费用)全额退还给患者。

1.现金费用申报。由留观患者向就诊医疗机构提交收费票据原件(含电子票据)、就诊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未留观的患者还需提供出院诊断或门诊病历诊断。医疗机构将患者身份、诊疗费用核对清楚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现金支付费用全额退还。

2.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及城乡居保门诊统筹对象。由留观患者向就诊医疗机构提交收费票据原件(含电子票据)、就诊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等资料,未留观的患者还需提供出院诊断或门诊病历诊断。医疗机构将患者身份、诊疗费用核对清楚后,登记造册报对应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的结算信息核对后及时返还至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参保人本人指定银行账户),同时在各医疗机构结算款中进行相应抵扣”。

(二)医疗机构与财政结算流程

各医疗机构将门诊符合退费条件的人员名单及救治费用(含留观患者餐费)清单登记造册,省部属医院及市属医院向市卫生健康部门申报,区属公立医院、行业医院、企业所属医院、部队医院等其他医院及非公医院(按辖区)向区卫生健康部门申报。卫生健康部门核实后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结算。

二、确诊、疑似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一)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费用结算。已纳入医保信息系统结算的,按规定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负担的部分,由医保部门审核后向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未纳入医保信息系统结算的,经核实确认为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医疗机构在医保结算系统中进行费用补录和无卡结算。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各医疗机构审核统计后将名单及费用向卫生健康部门申报,其中:省部属医院及市属医院向市卫生健康部门申报,区属公立医院、行业医院、企业所属医院、部队医院等其他医院及非公医院(按辖区)向区卫生健康部门申报。卫生健康部门核实后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结算。

(二)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费用结算。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确诊、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医疗机构审核统计后将名单及费用向卫生健康部门申报,其中:省部属医院及市属医院向市卫生健康部门申报,区属公立医院、行业医院、企业所属医院、部队医院等其他医院及非公医院(按辖区)向区卫生健康部门申报。由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汇总后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结算。

(三)其他报销渠道的医疗费用。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有固定单位,享有其他保障方式的确诊、疑似患者,相关医疗费用从原医疗报销渠道解决。

三、异地确诊、疑似患者现金垫付医疗费用结算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明电〔2020〕6号)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相关规定执行。医保结算部分需同时结合省医保局有关异地就医的规定执行。

四、境外来汉(返汉)确诊、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结算

境外回国人员新冠肺炎输入病例医疗费用支付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境外回国人员新冠肺炎输入病例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医保发〔2020〕9号)文件规定执行。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按照《国家医保局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医保发〔2020〕14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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