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日前审理一起亲子鉴定案,在申请亲子鉴定的原告、孩子母亲姚某(化名)已提供必要证据的情况下,被告王某(化名)拒不配合完成鉴定程序,法院推定其与非婚生子的亲子关系成立,判决王某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8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
2011年,原告姚某在杭州某足浴店打工时与常客王某产生恋情,发现对方有家室时已怀孕,王某让她把孩子生下来并承诺会负责。姚某怀孕六个月时,王某因组织卖淫被判刑,后姚某将孩子生下并独自抚养。去年8月,王某刑满释放,姚某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王某否认与孩子的关系,姚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孩子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承认与原告发生过性关系,但不承认是孩子生父,当原告提出让孩子与被告做亲子关系鉴定时,被告同意,但在法庭选定鉴定机构拒不配合。鉴于原告已提供必要证据证明案涉非婚生子系原告与被告生育的儿子,而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进行鉴定,推定其与非婚生子的亲子关系成立。